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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企驻华代表处数据处理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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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企驻华代表处数据处理认定
-问:
还想和大家讨论一下,对于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处理数据的行为与总部之间的关系。对于一些由代表处参与的数据处理行为,比如境内联系人、代表处员工信息,是否是代表处在境内,而直接在境内处理数据而直接适用于个保法境内适用的条款?而对于其总部直接进行的收集业务相关个人信息,比如处理运营网站上收集的境内数据,还是需要从个保法域外效力的条件出发去判断?
-答1:
是否是代表处在境内,而直接在境内处理数据而直接适用于个保法境内适用的条款——这个问题我11月份问过上海和天津网信办,当时答复是外国机构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,原则上认定为境外机构。
-答2:
而对于其总部直接进行的收集业务相关个人信息,比如处理运营网站上收集的境内数据,还是需要从个保法域外效力的条件出发去判断?——是的,咨询过国家网信办和上海网信办,答复是类似属地管辖,收集、分析、评估境内个人信息适用个保法域外效力条款。达量的话指定境内代表机构进行评估。
-追问:
那如果外国企业不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、服务,但是境内代表处在联络过程中会收集境内企业联系人信息,如果将这种视为境外机构的收集行为,这也不属于外国公司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,那其实就规避了域外效力?就好像还是要走到代表机构适用境内处理?
-答4:
不至于适用不了的。
数据出境定义